“电单车出行”和“文明养狗”两个话题一直是很多小伙伴关注讨论的热点。今天,小编就以一问一答的形式,整理出近期与之相关的政策及细节,方便大家查阅。事关你我他,请仔细阅读哦,收藏并转发给你身边的亲友。
不文明养狗 情节恶劣将纳入征信
日前,昆明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告》,将昆明主城各区及各县(市)区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分类进行养犬管理。其中,昆明市主城5区36个街道办,市级以上开发区(度假、经济、工业园)区所辖的全部区域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,其余为养犬管理一般区域,在重点管理区内,禁止饲养烈性犬和设置犬只养殖场所。
Q:
哪些场合禁止携犬进入?
A:
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,禁止携犬进入各类公共场所。具体包括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、生产区,医院诊疗区(诊所,不含宠物医院)、学校教学区、学生集体宿舍区、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,商场、宾馆、餐饮场所,风景名胜区、市区公园、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,影剧院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场(馆)、歌舞厅、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,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。违反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没收其犬只。
Q:
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了烈性犬怎么办?
A:
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,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,将犬只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县(市、区)养犬管理部门,逾期不迁移或送交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没收其犬只。
Q:
哪些不文明养狗行为会被纳入征信?
A:
针对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,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,携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、医院、影剧院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餐饮等公共场所等情节恶劣、社会影响较大的不文明行为,公安机关、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将根据《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,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。
6月1日起 骑电动自行车必须戴头盔
为进一步提升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,有效减轻交通事故后果和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,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,结合本地实际,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在全市广泛开展“一盔一带”交通安全守护行动。
自5月15日起,昆明交警对在路上行驶的电动车驾驶人进行现场提示,包括口头提示和提示单提示,倡导佩戴头盔。5月20日,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信息显示,公安部密切关注安全头盔涨价问题,并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“一盔一带”安全守护行动。
6月1日起,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、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。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,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,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,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。
Q:
什么是“一盔一带”?
A:
“一盔”指安全头盔,“一带”指安全带。“一盔一带”守护行动旨在保护驾乘人员生命安全。
Q:
为什么开展“一盔一带”安全守护行动?
A:
据统计,近三年间,昆明市发生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,致死原因中有接近80%为颅脑损伤。骑乘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%~70%。
Q:
对于电动自行车戴头盔有没有强制要求,如果不戴会被处罚吗?
A:
目前,昆明交警针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,进行劝导教育和安全提示,从守护安全的角度,将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,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,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。
Q:
驾乘摩托车需要佩戴安全头盔吗,如果不戴会被处罚吗?
A:
罚!按照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七十七条规定,摩托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,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。
来源:人民日报、昆明交警